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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?

时间:2023-05-08 15:44:56 来源:剧情啦

一般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,不知需办理哪些手续,导致很多收养关系的不合法,部分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,我国法规对此作出规定,有证据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,虽未办理合法手续,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。那么,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?收养子女应怎么办理登记呢?

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:

1、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。

2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,以父母子女相称,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;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。

3、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4、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。

对此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作出规定,亲友、群众公认,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,虽未办理合法手续,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。据此,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,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,并予以法律保护。

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

依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
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(包括公安、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)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,到弃婴、儿童发现地的县(市)、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收养民政部门委托、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,到弃婴、儿童所在地(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)的县(市)、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:

(1)收养申请书;

(2)收养人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(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);

(3)单位证明;

(4)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

(5)“无子女证明”或“生育情况证明”;

(6)捡拾弃婴、儿童报案证明;

(7)民政、计生、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、儿童的证明;

(8)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。

以上第(1)、(3)、(4)、(5)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

县(市)、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,遵循《民法典》和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,认真审查。首先,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、齐全、有效;其次,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,必要时要进行调查,防止伪证。

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,对符合《民法典》和本《处理意见》规定收养条件的,报县(市)、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,给收养人发《收养登记申请书》和《收养协议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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